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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华(literal)与种族主义——为支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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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黑的存在是中推圈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不同立场的人对支黑的看法大相径庭,不过我感觉各方看法都不很合理,或者说即使合理也不一定出自合理的理由,因此本文力求以某些基本普适的前提为基础,通过演绎推理论证支黑的根源并尽量得出对待支黑更合理的看法。 为便于下文论述和减少无谓的争论,也为使讨论更严格结论更易于证伪,姑且对广义的“支黑”进行简单粗略的定义(力求描述事实而非陈列观点): 反华 反共,否定中国现状出于偶然或外部因素, 否定中国人的恶行是因为现存体制 (与中国人好只是政府坏这种论调对应),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常使用“支那”一词。这些范畴主要对应广义的或者说多用于扣帽子的“支黑”,而狭义支黑或者所谓屠支大佐(真支黑,魔怔支黑)则更极端一些,多指支持豆沙,核平,支爆或者其他极端行为并否认支性可改的人。 先分析广义支黑,相比起来没有屠支大佐极端,关键区别在于并没有对中国完全绝望。这种乐观可能来自对中国之恶感知较少,也可能来自对未来的希望较多,但更合理的来源则是经过认真的分析认为 现状必然不可能持续 并坚信支性可改。 因为支黑常用的“支那”一词容易被类比为N-word,因此多被认为支黑是种族主义者,辱华是对中国人的种族歧视,其实或许并非如此。联合国的《排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定义种族歧视为: the term "racial discrimination" shall mean any distinction, exclusion, restriction or preference based on race(一般意义上的种族), colour( 肤色 ), descent(世系),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族群) which has 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nullifying or impairing the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on an equal footing,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any other field of public life. 就是说,种族歧视必须出于race...

道德相对主义的贫困

  上世纪末以来,随社群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兴起,道德的文化相对性论调大行其道。照沃尔泽和格雷的说法,道德与正义皆内化于文化,有多少种文化,就有多少种道德正义,就有多少种符合其文化的合法正当制度。这种说法的目的是建立国际容忍,减少对威权政体的国际干预。然而, 道德相对主义一方面为威权政体提供了巨大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 自越战以来,减少国际干预的呼声就很高涨,罗尔斯为正义的干预战争设置了很高的门槛:除非一国对外侵略或侵害 基本 人权,否则国际无权强行干预其内部事务。沃尔泽发展了他的说法,认为基本人权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是唯一普适的道德,而自由民主政体保障的其他人权则是所谓特殊文化的产物(!)。他认为,不同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对道德和正义基于其不同文化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和实践。因此,抽象地谈论正义和道德是无意义的,因为道德必有其文化作者,只有知道作者是谁,才能清楚谈论的是谁的道德,谁的正义。 这种道德的文化相对性还意味着“任何人若以外在的或普遍的原则对异文化进行政治制度或者道德的批判,将成为不合理不正义的凌驾和暴虐”,也就是说,外在批评者就是文化帝国主义者。因此,应当对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文化有平等的尊重。 不过在这里自相矛盾就出现了,上文的论述是 基于何种“道德正义” ?既然道德都是相对的,那么需要尊重不同文化这种道德又是谁的正义?另一方面,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需不需要尊重?如果不需要,文化帝国主义难道不是一种内在与文化的正义?沃尔泽的外部批判是不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暴虐和凌驾?如果需要,文化帝国主义者并不尊重其他文化,仍然无法建立不同文化的平等尊重。 再者,文化真是如此同质化的解释项吗?制度,道德,正义乃至社会一切,真的只是文化的表现吗?或许并非如此,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文化也绝不是同质的,例如沃尔泽坚信美国人早就对全民医疗达成一致,只是因为权贵阻碍而无法实现,但事实上新自由主义的市场正义对美国人仍然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反对全民医疗也大有人在,文化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决定项。因此事实上 文化绝非无所不包的万能解释项,而应该是某种制度与道德的表现,是复杂的被解释项。 此外,道德相对主义还暗含一种说法:西方之所以民主自由,是由其文化决定的;专制国家之所以专制,也是其特殊文化使然。 这种论调把民主自由本质化成西方专利,把专制本质化为专制的文化基因...

宪政:如何保障人民主权同时又防止多数的暴虐?

卢梭时代的启蒙思想家们早已证明,统治者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主权者的授予,而基于人民主权论,这个主权者只能是全体国民。那么,如何保障人民主权呢? 对稍有规模的国家来说,全体国民共同治理国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尽管卢梭反对,但代议制民主仍然是当今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的基本体制,这就产生了 主权与治权的分离 ,使国家主权容易被统治者窃取导致人民利益受损,于是问题就变为了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主权。 对于这个问题,历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建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社会契约,即人民取得某些政治自由与政治权利的承认,如果统治者加以侵犯,那么就会破坏这种契约,并让其失去政权合法性,使得人民对政府的反抗和起义具有合法性(例如法国大革命);另一种是通过合法的全体国民代表制订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通过宪法赋予政府合法性,并在宪法上建立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制约,也就是宪政。 第一种办法,即使不用政治哲学家们论述,也已经被广泛认可,但因此建立民主制度并稳定发展民主的国家却很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第二种是更明晰合理的办法,所有现代民主国家均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宪政体制,未来我国的民主转型,建立宪政也是重中之重。 宪政,或者说立宪主义,核心在 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普遍约束 ,也就是建立法治(rule of law),十七世纪的英国大法官曾说过:“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种法理传统正是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国家的关键因素。宪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和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说,政府的公权力存在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所谓群己权界,这是任何国度保障自由的必要条件;第二,宪法与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第三, 宪法提供政府与其他法律行使超出其边界的公权力时的政治救济 ,显而易见,这是要实现第一条的关键,也是宪政的核心。如果能建立宪政,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那么实现人民主权,完善民主制度和普选也只是时间问题。 那么,有宪法和法律是否就有宪政呢?实际上,成文的宪法对建立宪政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例如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同时,有宪法也不一定有宪政,实际上我国宪法 既不合法,也无法提供宪政必须的限制政府公权力的强制力 。 中国宪法的不合法之处在于其制定者并非全体人民的合法代表,就与人大一样,其代表从来不是经过一个广泛公平的政治竞争——...

【转载】秦晖:自由优先于“主义” ——纪念托马斯·莫尔

       适逢世纪末,有关“主义”的纪念日引起阵阵思潮。前年(按:指1997年。本文发表于1999年)的十月革命80周年,去年的《共产党宣言》150周年……但有个日子却被人忽视;去年还是空想社会主义宗师托马斯·莫尔(1478至1535)诞生520周年和中世纪宗教审判官的代表托马斯·托尔克维马达(1420至1498)去世500周年。这“两个托马斯”的生死500年祭,给人以丰富的启示。    两个托马斯同时代、同职业(大法官)、同信仰(天主教)甚至对许多事情也有类似主张,但为人行事、结局及身后影响却截然相反。今人都知道莫尔写过《乌托邦》,却很少人知道他作为天主教思想家与英国大法官曾是欧洲中世纪异端审判制度的最大理论家。他于1526至1533年间连续出版了7本书攻击当时的宗教改革与新教运动,并论证镇压异端的必要。这一切与《乌托邦》中的“修道院共产主义”是一脉相承的。莫尔认为路德的“异端”理论是荒谬与邪恶的,而教会应当与国王合作将它扑灭,这是上帝对撒旦的审判。作为这种审判的范例,“在美好的天主教王国西班牙”“历来都把异教徒活活烧死”。这是“合法和必要的”。    而西班牙的宗教大法官就是托尔克维马达。他被认为是“中世纪最残暴的教会屠夫”,在1483至1498年间他共判决烧死了10220名“异端”,另有6860名在逃或己死者则被缺席判处火刑(焚烧模拟像),被判穿圣宾尼陀服、抄家与终身囚禁的则有近10万之众,而当时的西班牙人口总共也仅500多万,这场伴有广场疯狂、公判大会与戴高帽游街等群众性歇斯底里的所谓“信仰行动(Autodafe)”被公认是中世纪和平时期最可怕的宗教暴行。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乌托邦理想主义者”莫尔完全是基于信仰的虔诚从理论上肯定宗教审判的。基于教义他相信上帝惩治撒旦是正义的,但具体地把某甲或某乙指控为撒旦并活活烧死则并非“教义”所载。于是在司法实践中莫尔出于良知和人文主义精神显得极为宽和。据英国学者R.钱伯斯考证,在莫尔任大法官的12年内他没有判过一例异端死刑。他对信仰的虔诚不是通过镇压别人,而是通过不屈服于别人的镇压体现出来的。1527年起英王亨利八世因私怨及权力欲而与罗马教廷闹翻,遂开始宗教“改革”。1534年他终于胁迫英国教会脱离马罗教廷,并通过“至尊法案”,规定英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国教会首脑。为抗议这些违背教...

民主转型:东欧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差异

既然已经证明了 政体变革的必然性 ,那么这之后的民主转型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威权政府倒台之后会不会变得更好呢?为什么东欧巨变后许多国家实现了民主(指波兰,捷克之类建立了完整的宪政体系和实现了较高的公民政治参与的东欧国家,俄罗斯这种被寡头垄断的政体不算),但经济却没有得到中国这样的飞跃? 很容易发现,改革开放的中国与巨变后的东欧表面上最大的差异是东欧大多数国家进行了完整的宪政改革和民主转型,于是一些人就得出了结论,东欧经济出现问题的根本,就在于“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全盘西化”,而中国没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则是对经济发展有利的正确做法。因此民主制度会带来动乱,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是这样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思考东欧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差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改革前的中国经济体制尽管是计划经济,但实际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完全不同 ,东方集团国家普遍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主要任务是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因此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一般被认为是所谓科学主义的”计算经济学“或者理性计划经济来指导的,也就是通过强大集权的中央制定经济计划,以此而不是以市场来规范和指导经济发展,并基于此建立了计划经济下的稳定均衡,出现的问题是在这种稳定均衡下出现的。 顺带一提,东欧国家的计划经济出现问题,似乎恰好证明了奥地利学派的论断: 中央计划经济必然导致市场的【价格机制】受损(彻底的中央计划经济会完全摧毁价格机制,部分的中央计划经济会部分地破坏价格机制)。在价格机制受损的情况下,负责制定经济计划的官僚【无法】计算出各种资源的有效分配情况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计算》米塞斯)。后来的苏联经济学家也证明,要制订出真正理性恰当的经济计划,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当然这个结论也可以解释为因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典型的混沌系统,因此依靠人为理性本来就是无法完全预测的。 而中国从来没有建立起这样一个完整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到文革尤甚,国内经济处于完全混乱的状态,与东欧国家的经济状况其实是完全相反的,因此邓小平的改革也称为“整顿”,简单说就是恢复了一点“马钢宪法”。因此当时中国无论是按照东欧过去的模式建立经济计划,还是引入市场机制,都是毫无疑问是带来收益的,因此其经济发展要比东欧容易...

【转载】威权主义大流行

                                                                                                             西奥多·达林普尔 著 吴万伟 译          新冠病毒疫情(Covid-19)的效果之一就是在大众传播媒体中引发了产业化数量的而且更高级一些的陈词滥调。(疫情带来的一个很少被人提及的好处是,当你给人打电话时,多多少少更加肯定他们应该是在家的。)毫无疑问,因为社交距离和居家隔离,因为缺乏可写的东西,任何喜欢写东西的人可能都变成了哲学家,因为哲学往往是你既想跻身报刊头条却又无话可说时的救命稻草。在没有任何事情发生时,各种抽象概括和论述就会应运而生。    抽象概括和未来:新冠病毒疫情将给世界经济和人类历史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否能够永久性地改变我们的心理?是变好还是变坏?它会增加我们对上帝的信仰吗?会成为无神论蛋糕上那锦上添花的糖霜吗?作家怎么能抗拒这些无法回答的问题的诱惑呢?这可是写应景文字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啊,疫情过后谁也不会记得或者在乎你说了什么不靠谱的鬼话。    虽然人们仍然相信预言的艺术和科学(或者什么别的说法)这个事实,但没有人能预测这场疫情及其效果。当然,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幻想小说预测到了一种可能导致人类毁灭的致命病菌或病毒,但是新冠病毒 Covid-19远远没有到威胁人类生存的地步。无论如何,一种模糊的想象出的未来常常同样有很大用途,就像未来某个时候股票市场会上涨或下跌等具体预测那样。预测要想有什么用途,就必须与时机有更密切的关系,否则只能增加人们的...

有错推定,公民怀疑权与实质平等

刚才在推上看到某恶臭meme,一边是所谓公知说“政府隐瞒了病例!实际死亡人数比报道的要多!”,另一边是所谓理性爱国者说“那你拿出证据啊。”,“公知”:“我没有证据!因为政府隐瞒了!”。“爱国者”:“那你还扯什么”。“公知”:“总之是政府隐瞒了!” 且不论这种风牛马不及的对话能不能成立,单看想表达的意思,如上逻辑错在何处呢?事实上,这个嘲讽能成立的前提,就是存在类似于“无罪推定”的“怀疑者需要拿出证据”。这种想法似乎是官方和许多人对待媒体或者公民质疑的共识,某新疆推友质疑当地政府权钱交易,腐败横行,也有人指责他拿不出证据;前段时间的疫情初期,官方也极力宣传“不信谣不传谣”,强调新闻报道必须要完全符合事实,并且将大量信息打成“视频再配音制作”之类的谣言。 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能够应用于公民质疑政府吗? 或许并不是。考察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会发现其内在逻辑是“ 维护弱者的权利 ”,被诉讼者较之诉讼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尽量维护公平,在二者出错概率类似但出错危害迥异的现实下,需要限制强者而保护弱者,也就是说, 如果对二者完全的形式平等,就会造成严重的实质不平等 。因此,在司法的无罪推定程序中,诉讼者需要给出被告有罪的证据,而被告无需给出其无罪的证据。 而对于公民与政府又如何呢?很容易发现,政府是强者而公民处于弱势地位,按照“维护弱者”的原则,应该做到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于公民或者媒体质疑政府,这时的原则不但不应该是“无罪推定”,而且应该是 “有错推定” ,就是说,公民只要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就不需要给出证明其实际怀疑内容的证据,而政府不但不能以没有证据为由“辟谣”,而且需要对质疑给出证明其无错的证据。因为事实上对于公民,反向取证要比政府销毁证据困难的多,如果没有有错推定,政府只需要将其有错的证据销毁,就可以很容易地避免其错误暴露。 因此,基于以上有错推定的原则,对于开头所谓公知的质疑,以及疫情初期大量质疑政府是否处理得当的信息,政府不但不能因为其没有证据就置之不理和直接打成谣言,还应该给出回应这些质疑的证据。 此外, 要求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初期报道完全与事实相符,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即使是美国一些较为严谨的媒体,在911事件初期也大都报道说死亡人数上万,但最后统计发现实际死亡不到...